人文美学(广东)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丁月与你单位人文美学(广东)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广东身所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787号),申请人张丁月要求:1.确认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广东身所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5月份工资5500元,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66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29296.305元,及拖欠加班工资的赔偿金14648.152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裁员需支付经济赔偿金11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901.148元,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缴纳五险造成的损失628.5元,或补缴,7.要求本案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不论金额大小,均由被告承担,如差旅费等,共计128974.1元。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并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经快递员多次投递,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后本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辩须知,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9月29日15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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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